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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台灣黑熊闖山屋覓食 嘉明湖步道封閉15天

: 不到兩周的時間,嘉明湖國家步道上向陽及嘉明湖兩座山屋發生4起台灣黑熊進入山屋的情形,8月18日晚間高山協作員更近距離拍攝到黑熊在向陽山屋內完全不畏懼人的影像。

臉書粉專「天馬登山隊」PO文表示,「正當大家吃完晚餐,將所有的東西清洗,油鹽收進防熊箱裡,10點多正當山友都熟睡了,這兩位就被這隻「完全不怕人」的熊,破壞櫃子的聲音吵醒!」畫面中,一隻巨大又美麗的黑熊站在置物架上,對著前方嗅啊嗅,明顯可見胸前白色的「V」字。

▼(圖/翻攝影片)

但有山友表示,嘉明湖本就是台灣黑熊的傳統領域,又是登山熱點,人熊近距離接觸的機會很高,他認為主管單位應用更開放的心態處理問題,短時間封山治標不治本;且熊已經習慣了過來覓食,就算撤下高山工作人員,熊也還是會來覓食,希望風向不要一昧的帶到山屋高山工作的困擾。

為防範人熊衝突,台東林管處請山友們未來開放入山時,務必仔細聆聽山屋管理員宣導內容,入山後勿任意丟棄垃圾、廚餘、食物殘渣請山友及高山協作業者務必配合全數帶下山。在有熊出沒頻繁的山區活動應注意,儘量結伴同行,若一人走路時可製造點吵雜聲,如唱歌、拍手、隨身攜帶哨子、鈴鐺、或攜帶防熊噴劑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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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電腦被偷去轉賣,收的人會有刑事責任嗎?

: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有攝影師在速食店用餐時,將工作用的MacBook Pro 留在桌上便起身上廁所,回來時桌上的MacBook 已消失。在調出監視器畫面後發現,該電腦在攝影師上廁所期間被其他客人拿走,並以新台幣(下同)7200元的低價賣給蘋果經銷商;而後來這台電腦被刪除了所有的資料後,又被以7萬多元的價格賣給了其他消費者。店家表示,這次事件是店員個人的行為,與店家無關,且當時的店員均已解僱。但攝影師則質疑,後來購買到電腦的消費者有拿到收據,店家應不能免責。

松岡千菜收受贓物也會被處罰喔!

你知道嗎?不只有偷東西會被處罰,收受偷來的贓物也是會被處罰的喔!根據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完這個條文之後,相信大家可能會跟我有一樣的問題:「這邊的『贓物』究竟是什麼呢?」

所謂的「贓物」,一般看字面意思會認為是「犯罪所得之物」;但其實在贓物罪的「贓物」認定上,我們的定義其實比大眾想像的小得多。在這邊的「贓物」指的是侵害財產法益所得之物,舉例來說,像是竊盜取得的手錶,強盜取得的筆電等等,這裡的手錶、筆電就是這一條所謂的「贓物」。而大家可能會認為是贓物的,像是賄賂的賄款、盜墓取得的陪葬品、走私的貨物、性交易的對價等,由於都不是財產法益犯罪,所以不是這邊所謂的「贓物」。此外,同條第2項也說了,因贓物變得的財物,以贓物論。因此,如果小偷將偷到的手錶賣掉取得20000元、或將手錶與他人互易(也就是交換)一台電腦,則這邊的20000元及電腦就會被認為是贓物。

而究竟怎樣的行為才是贓物罪所處罰的行為呢?刑法列舉了4種行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這4個類型簡單的說就是:收取贓物、搬運贓物、保存贓物、及買贓物,基本上包括了所有取得贓物後可能的處理途徑。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要有收到贓物就會觸犯本罪,行為人對於收到的東西是「贓物」這件事必須要有明確認知才行,因此因為被騙而買到贓物並不會構成本罪喔!此外,根據同法第351條規定,如果收受的人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也不會被處罰喔!

回到今天的案件,本案中的店員以7200元買下Macbook Pro ,而身為經銷商店員,應該會知道一台新型的MacBook Pro 價格就算二手應該也不只有7200元,因此在此應該可以推論店員就這台電腦是贓物應該有預見。因此店員的這種行為,應該會構成故買贓物罪。

此外,本案中的店員又以7萬多的價格將電腦賣給消費者,若是店員以其為新品只是再特價作為宣傳,將贓物電腦再次賣給不知情的消費者的話,就有可能會再構成刑法的詐欺罪;而將電腦中的紀錄完全清空,則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店家可能也有要負民事的連帶賠償責任喔!

有人可能會好奇,本案店家已將店員解雇,那如果到時候找不到店員、或店員根本就沒有錢賠,電腦的所有人不就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嗎?其實,這樣的想法並非完全正確喔。

事實上,我們在民法中針對員工的侵權行為,也有要求雇主連帶賠償的規定。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但書也規定,如果雇用人已經善盡監督責任仍不免發生損害,則不用連帶負責,但如果因此而造成被害人無法獲得損害賠償的話,法官可以審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讓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在本次案件中,該店家的員工教育訓練如果有出現問題,且店長並未盡到管理責任,則老闆應該要與員工一起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如果今天老闆並沒有失職,且就算已經善盡職責,仍然無法避免發生這樣的侵害,老闆就不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因此造成被害人無法求償,法官則可以斟酌之後要求店家先為一部或全部的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邊所謂的「職務」,依照實務的見解,只需要客觀上有看起來像在執行職務的外觀就好,而不以確實是他的職務範圍為限。(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參照)這樣見解的目的,是為了要保障被害人的求償權。以本次案件為例,縱使行為人的職務只有單純介紹電腦,但由於他的行為在電腦店裡看起來就像是在執行職務,此時就是本條中的執行職務行為喔!

必須要提醒大家的事,這邊店家的賠償義務並不是終局的賠償義務。白話地說,店家在這裡雖然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最終店家還是可以向受雇人求償的喔!(民法第188條第3項參照)

澎湖情趣商品哪裡買購買電腦、使用電腦不得不注意!

隨著使用電腦工作的需求增加及電子商務的普及,現代人幾乎人手一台電腦。但在購買電腦的時候,除了要確認買到的電腦有沒有硬體上的問題以外,也要記得注意電腦的序號是否相符,以免買到假貨。此外,在使用電腦時也要注意自己的電腦是否離開了自己的視線範圍,才可以避免類似的憾事發生喔!

參考資料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頁138-142,2006年11月,5版2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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